发布时间:2019-11-22 18:58:4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刘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四川省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案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四川省江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在江安县江安镇灯杆山村有房屋一处。因项目建设,刘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2016年,江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对刘先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清点丈量。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刘先生迟迟未与拆迁方达成一致意见,故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17年,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对刘先生的房屋进行拆除。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认为,要想拿到赔偿,要先确定拆除行为违法。依据刘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后续调查,圣运律师认为,因刘先生的房屋与邻居家共墙,县自然资源局在拆除邻居房屋时,径自认为刘先生的房屋属于危房,进而实施拆除,于法无据。
除此之外,拆除房屋必须遵循《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有关规定,县自然资源局未履行法定程序,使得该拆除行为违法。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确认拆除违法。
【诉讼结果】
完成确认违法环节后,圣运律师基于此判决,协助刘先生申请赔偿。但是,县自然资源局作出《不予国家赔偿决定书》。圣运律师认为,该决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遂协助刘先生提起诉讼。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予以赔偿,最终做出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