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北京市某区政府【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有房屋一处
委托人: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区政府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北京市某村有房屋一处。2019年,镇政府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张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其限期拆除。张先生对该决定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圣运律师认为,镇政府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中未载明事实依据和争取合法权益途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遂协助张先生提起行政复议。但区政府经复议认为,从《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看,镇政府只是作出了限期改正通知,并未对张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决定驳回申请。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前,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由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由此可见,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已经是拆除程序中的一部分,如果张先生不对此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就要面临拆除,因此,该决定书对张先生的权利义务是有实际影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因此,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张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争取合法权益。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原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