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张先生、袁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案
委托人 :张先生、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1997年张先生、袁女士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某村建设了一幢房屋,后来被不明人员拆除,为了弄清拆除主体,张先生的儿子于2018年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申请了对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几经波折,张先生和袁女士得知是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对他们的房屋实施了拆除的行为。张先生、袁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侵害,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张先生、袁女士所建的房屋经上饶市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因为他们没有自行拆除,因此在期限届满后镇政府、城市管理局才进行依法拆除的。
圣运律师认为,张先生、袁女士的房屋是1997年建成的合法建筑,而上饶市城乡规划局通过适用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显然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
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违法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也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通过系列证据可以看出,行政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但在2017年3月9日就直接进行了拆除,这是违反程序规定的。镇政府、市城管局在拆除张先生、袁女士房屋时也没有提交政府部门责令执行手续、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前的催告及公告、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的证据,也是明显属于程序违法的。因此,本案中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的拆除行为应当被视为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认同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张先生、袁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