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湖南胜案:未公开征收补偿款资金到位凭证,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11-07 10:31:42 作者:圣运律师

01 案件信息 委托人 :陈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湖南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案号:(2022)湘0511行初346号

 
01
案件信息
委托人   :陈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湖南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相关案号:(2022)湘0511行初346号
 
02
案情回顾
陈先生等人是湖南省某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村民,在该地拥有合法房屋。该处房屋由于拟建设项目而被征收。在征收过程中,陈先生等人对补偿相关事宜一致都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先生等人只得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圣运创始人律师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圣运律师团队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等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就土地征收补偿款的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凭证、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凭证的内容。但征收部门收到该申请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答复。
 
针对信息公开未履职的行为,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等人提起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征收部门辩称,虽然快递单已经显示签收,但由于收件部门没有具体部门,因此未收到其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征收部门收到陈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即便认为其并不属于开发区负责公开,也应当告知陈先生等人病说明理由。
 
03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确认湖南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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