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青海胜案:征收部门未履职,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11-02 10:21:4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相关案号:(2023)青0222行初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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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委托人   :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
相关案号:(2023)青0222行初21号
 
02
案情回顾
梁女士在青海省某村拥有合法房屋,持有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现该处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梁女士对征收补偿款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梁女士只得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圣运创始人律师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圣运律师团队对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持怀疑态度,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梁女士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就征收项目的拟征收土地公告、房屋和土地调查登记结果和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范围图及公告、征收项目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等系列至关重要的文件。但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一直都未作出任何回复。
 
针对信息公开未履职的行为,圣运律师协助梁女士提起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未履职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收部门对梁女士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以答复的行为显然违法。
03
诉讼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确认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梁女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生效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梁女士的申请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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