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17:19:00 作者:圣运律师
认定户内安置人口数量是我们被征收人享受拆迁权益的重要指标之一,认定的安置人口越多,能享受的福利就越多。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政府通过
诸先生系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某村村民,在某村史家桥西XXX号拥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因“杭甬高速公路至宁波沿海北线余姚连接线夏巷一号互通工程”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未与征收人达成一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17年3月14日、2017年7月8日,被告余姚市人民政府将诸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毁损原告在院中种植的大量珍贵树木,且在房屋拆除时诸先生仍未收到合法、合理的补偿款。
2023年5月26日,诸先生收到被告作出的余集拆裁(2023)第X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仅将诸先生户内两人,即诸先生与其妻子作为安置补偿人口,对于户内其他剩余八位亲属未纳入安置人口。诸先生顿感气愤,于是找到圣运律师,律师们经过综合研判认为,该裁决书作出程序及内容均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诸先生及其家人的合法住房权益,于是协助诸先生收集证据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案涉《裁决书》。在法庭上,圣运律师在法庭上娓娓道来,讲述了案件的完整经过,对于诸先生户内人口的详细情况向法官如实释明,为户内其他人口的安置补偿资格据理力争,同时也揭示了被告的违法点。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裁决。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余姚市政府仅将诸先生及其妻子作为户内安置人口是否违法。答案是肯定的,本案中,政府实际上是通过找理由减少户内安置人口的方法意欲实现降低补偿的目的。不管是我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还是《土地管理法》都有规定,征收不得降低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水平,通过减少户内安置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很显然会损害户内其他安置人口的房屋居住福利。
本案中,诸先生户户口本记载人员为诸先生及其妻子张秀娣还有其子、女、女婿、外孙女等共计八人口,均系余姚市兰江街道某村经济股份合作社社员。虽有两名家庭成员在余姚市兰江街道某村建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但兰江街道出具的《证明》并非该房屋合法权属证明,因此,圣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除案涉房屋外,诸先生户口簿中记载人员在余姚市范围内另外申请过宅基地建房或拥有合法集体土地上房屋亦或享受过相应的住房福利政策,故在庭审过程中明确指出被告房屋拆迁裁决仅认定诸先生和其妻子为应安置人口错误。若根据《余姚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规定,余姚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调产安置按照应安置人口人均60㎡的低限标准计算可安置面积,但前提是正确认定安置人口。因此,本案中应安置人口认定的错误直接导致可安置面积认定的错误,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基本事实不清,应当予以撤销,最终法院也是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案涉裁决被顺利撤销掉。
本案的胜诉对于诸先生后续维权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诸先生没有找到圣运律师,仅仅只是不予理睬或者是尝试跟政府沟通而拖延了程序启动的时间,待该裁决生效后,对于诸先生就十分不利了。同时,有了这份胜诉判决也坚定了诸先生与圣运律师携手继续维权的信心和决心,我们圣运律师也会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认定户内安置人口的数量很大程度决定了我们作为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合法补偿。相应的,征收方也会通过故意降低能够认定为安置人口的方式来减少补偿,这是我们作为被征收人不能接受的。所以,我们在与征收人协商补偿事宜时,对于安置人口一定要据理力争,户内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坚决不能同意减少,如果收到的裁决不符合户内实际情况,一定要像本案一样及时启动程序,以免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如果大家碰到跟本案相似的情况,欢迎大家及时向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