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浙江胜案: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10-13 09:52:20 作者:

委托人 :钱先生等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某人民政府 相关案号:金政复【2023】7号

 
01
案件信息
委托人   :钱先生等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某人民政府
相关案号:金政复【2023】7号
 
02
案情回顾

浙江省钱先生2人是夫妻关系,均为当地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处房屋是通过赠予所得。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该处房屋被纳入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作出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当地征收部门发布的《安置方案》中,也明确了钱先生2人是安置户,但相关单位却一直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对安置补偿申请也置若罔闻。这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钱先生无奈之下,只得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创始人律师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圣运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依据多年办案经验,协助钱先生2人迅速推进了维权进程。在维权过程中,针对相关部门违法拆房的行为,圣运协助钱先生2人提起诉讼程序并取得法院胜诉判决,随后在胜诉判决的基础上,圣运律师协助钱先生提起争取安置补偿的复议程序。
 
针对违法征收行为,圣运律师认为,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违法拆房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产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也实质上包含了补偿内容。但随后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钱先生2人提出安置补偿事宜之后,依旧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03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钱先生2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01

案件信息

委托人   :钱先生等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金华市某人民政府

相关案号:金政复【2023】7号

 

02

案情回顾

浙江省钱先生2人是夫妻关系,均为当地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一处合法房屋,该处房屋是通过赠予所得。随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该处房屋被纳入到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范围内,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作出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当地征收部门发布的《安置方案》中,也明确了钱先生2人是安置户,但相关单位却一直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对安置补偿申请也置若罔闻。这对其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钱先生无奈之下,只得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创始人律师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协助当事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圣运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后,依据多年办案经验,协助钱先生2人迅速推进了维权进程。在维权过程中,针对相关部门违法拆房的行为,圣运协助钱先生2人提起诉讼程序并取得法院胜诉判决,随后在胜诉判决的基础上,圣运律师协助钱先生提起争取安置补偿的复议程序。

 

针对违法征收行为,圣运律师认为,本案中征收部门的违法拆房行为已经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并产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结果也实质上包含了补偿内容。但随后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钱先生2人提出安置补偿事宜之后,依旧超期未履行法定职责,属于程序违法。

03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钱先生2人提出的安置补偿申请作出回复的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六十日内对安置补偿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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