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82胜案】河北胜案:诉腾退土地违法但诉求被驳回,圣运律师助力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10-14 11:04:22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于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情

委托人:于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于先生是河北省威县洺州镇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了土地。2018年12月,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非法腾退了于先生的土地。合法权益遭受到侵犯的于先生认为必须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己,因此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启动阶段性的程序过后,及时协助于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腾退其合法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由,认定于先生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是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因此在裁定中驳回了于先生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具体审理案件的复杂情况,而是直接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驳回于先生的起诉。一审法院未经审理就直接剥夺于先生诉权的行为,对于先生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再有,在本案中,一直至于先生起诉时都没有已经生效的判决,但却以此为由直接驳回了起诉,这样的行为显然没有维护于先生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本案中于先生提起诉讼与本案中其他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明显原因不同、权利损害的主张也不同。因此所谓的“腾退土地行为”是否为同一行为、实施主体是否相同,是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是否领取补偿款等案件相关事实均可能存在不同之处。因此,一审裁判驳回诉求所适用的法律有一定的错误之处,于先生的诉讼请求不能就这样被驳回。因此经过精心的准备,圣运律师协助于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其就此案继续审理,这一定程度上为于先生后续的争取合法权益道路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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