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0 09:15:10 作者:圣运律师
案号:(2022)甘05行初142号 被告:定西市人民政府 委托人:陈女士 第三人:县人民政府 诉求:请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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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是甘肃省定西市某村村民,拥有唯一一处合法宅基地,于十几年前建设了400余平方米商、住两用房。后来,该处房屋被不明原因断水断电了长达两年之久。几年后,当地的综合执法局以欺骗的手段先后两次暴力强制拆除了该处房屋,致使陈女士无家可归,沦落街头。自身权益严重收到侵犯的陈女士无奈之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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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几点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撤销被告定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定政不受字【2022】4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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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案,圣运律师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委托人的复议申请是否属于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中的被告定西市政府受理陈女士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其法定职责。原告陈女士要求县政府对县综合执法局强制拆房的违法行政进行查处,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的范畴。该查处请求能否成立,县政府依法应当予以答复处理,其电话告知不予答复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针对上述情形向市政府申请复议也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定西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广大被征收人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大多经历过,提起信息公开程序、提起行政复议程序并不难,但往往可能会收到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等类似的“闭门羹”,行政机关这样的态度往往让被征收人束手无措。此时,更应当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在法定期限时效内,及时的提起后续的进一步维权程序,打开维权的突破口。对类似的答复内容切不可放置一边,遗弃了之,耽误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最佳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