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陕西胜案:500余平商铺遭遇强制拆除,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09-11 10:13:03 作者:圣运律师

案号:(2022)陕03行初89号 被告: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二人(化名) 案由:诉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1

案件信息

 
案号:(2022)陕03行初89号
被告: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二人(化名)
案由:诉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案情回顾

赵先生二人在陕西省宝鸡市某区拥有500余平方米的商铺房屋,由于火车站片区改造项目,赵先生二人的商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赵先生二人与征收部门针对安置补偿标准未协商一致,征收部门未完全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区政府及相关人员将赵先生的房屋违法强制拆除。赵先生二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损害,无奈之下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之后,整理好充分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二人提起了诉讼程序,整理的证据包含了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房屋征收决定》、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等直接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答辩称认为案涉拆迁行为与赵先生二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案涉房屋土地和建筑实则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认为赵先生二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本案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赵先生二人的房屋是其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遭遇了强制拆除,显然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区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作出了土地征收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赵先生二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03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确认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图片

04

律师观点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商铺遭遇强制拆除行为,圣运律师表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存在一定难度。拆除发生后,拆迁户应该第一时间报警。通过向公安机关提起查处程序来确认拆除主体。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律师就是指导委托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提起的查处程序,得知房屋是当地区人民政府所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的,为下一步诉讼程序打下良好基础。

 
若查处程序进展并不顺利,怎么办?最高法在判例中【(2019)最高法行申11892号】明确指出,拆迁户的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我国法律法规只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当地区、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显示,如果具有征收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强制拆除,就要承担拆除的法律后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01

案件信息

案号:(2022)陕03行初89号
被告: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
委托人:赵先生二人(化名)
案由:诉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2

案情回顾

赵先生二人在陕西省宝鸡市某区拥有500余平方米的商铺房屋,由于火车站片区改造项目,赵先生二人的商铺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赵先生二人与征收部门针对安置补偿标准未协商一致,征收部门未完全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的情况下,区政府及相关人员将赵先生的房屋违法强制拆除。赵先生二人的合法权益明显受到损害,无奈之下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之后,整理好充分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二人提起了诉讼程序,整理的证据包含了房屋强拆前后的照片、《房屋征收决定》、地上附着物评估明细表等直接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答辩称认为案涉拆迁行为与赵先生二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案涉房屋土地和建筑实则为当地村民委员会所有,认为赵先生二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在本案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赵先生二人的房屋是其租用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遭遇了强制拆除,显然属于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区政府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作出了土地征收决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赵先生二人进行了补偿安置。在此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显然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应当被确认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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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判决确认宝鸡市某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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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律师观点

对于本案中涉及到商铺遭遇强制拆除行为,圣运律师表示,确认强制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存在一定难度。拆除发生后,拆迁户应该第一时间报警。通过向公安机关提起查处程序来确认拆除主体。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律师就是指导委托人通过向公安机关提起的查处程序,得知房屋是当地区人民政府所属拆迁指挥部组织人员强制拆除的,为下一步诉讼程序打下良好基础。

 
若查处程序进展并不顺利,怎么办?最高法在判例中【(2019)最高法行申11892号】明确指出,拆迁户的房子被不明身份人强制拆除,原则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推定的适格被告,除非被告有相反证据推翻该推定。我国法律法规只赋予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征收土地、房屋的权力,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当地区、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精神显示,如果具有征收权限行政机关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参与强制拆除,就要承担拆除的法律后果。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因此,拆迁户可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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