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胜案:向行政部门提起纠纷处理申请未得到有效答复,圣运律师助力维护权益!

发布时间:2022-09-26 09:54:1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曲先生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常德市某县人民政府案情回顾曲先生等人是湖南省常

委托人 :曲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常德市某县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曲先生等人是湖南省常德市某村村民,在村里拥有50余亩的林地的自主经营权。几十年前,县政府为曲先生等人颁发了《自留山使用证》。随后,于近20年前,县政府又为当地的村委会颁发了《林权证》,颁发此证件是在曲先生等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犯,曲先生等人决定进行法律咨询,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曲先生等人向县政府邮寄了《林权争议处理申请书》。两个多月后,曲先生等人收到了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告知曲先生等人该纠纷应当由街道办处理。曲先生等人深感自己可能遭遇了有关部门的踢皮球行为,连一份申请都找到不到合适的部门来为自己处理,在律师的协助下,曲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

 

圣运律师认为,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当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时,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不仅如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办法》也对争议的处理有所明确。本案中,依据法律规定,县政府对曲先生等人的争议有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县政府未对申请作出任何回应的行为显然属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县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行为,并将书面情况报送市政府。该结果为曲先生等人的维权道路开辟了良好的开端,期望在律师的协助下曲先生等人能够早日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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