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72胜案】山东胜案:养殖场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确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9-15 17:13:16 作者:

委托人:卓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卓先生是山东省新泰市某村村

委托人:卓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卓先生是山东省新泰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3000余平米的养殖场。因某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卓先生所在村庄地块修建高速公路。乡人民政府及项目方山东某工程公司与村里的部分村民协商后,通过协议拆迁的方式将各自的养殖场进行拆除。卓先生认为乡政府与项目方提出的协议拆迁价格较低,且项目用地不合法,因此未与其签订拆除协议。

    2019年11月,卓先生获得了一份由乡政府制作的《地上附着物协助拆除清理行动方案》。2019年12月,乡政府向卓先生作出了《通知》,告知其养殖场处于征地范围,乡政府将于当天拆除。随后,乡政府便组织执法中队、派出所等单位工作人员陆续拆除了卓先生及其邻居的养殖场。卓先生也没想到,自己的合法权益竟能遭受这样的侵犯,冷静下来后,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详细阅读了案件材料后,协助卓先生尽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乡政府认为卓先生的养殖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建,并且乡政府也是拆除违建的法定行政主体。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本案中,乡政府并未履行催告、作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也并未履行送达、公告等法定程序。更重要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乡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但其并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证明自己的行为程序合法。因此,卓先生关于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应当被依法予以支持。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出色表现和不懈努力,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新泰市某乡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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