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19 11:28:08 作者:圣运律师
强制拆除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可不是执法部门说说就能证明的。近日江苏南京的周先生就遇上了违法强拆,在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坚称不存在
江苏南京的周先生,在本村中承包了十余亩亩土地并依法签订了承包合同。南京市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周先生达成一致安置补偿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将周先生所属承包地上的猪圈及附属建筑进行了拆除,造成700头左右生猪和钱财物品的巨大财产损失,在到处哭诉无果的情况下最终周先生委托了圣运律所请求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再接受委托后,主办律师立即启动了诉讼程序,再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与镇政府工作人员展开了激烈辩论。
镇政府始终坚持辩称,周先生承包了的农业用地进行种植,但其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分别搭建了建筑物,共计约一千多平方米,后该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之后,镇政府向周先生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但周先生没有回应。镇政府只能在发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后,对周先生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镇政府在程序、实体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为了驳斥镇政府的无理辩论,主办律师通过对案件材进行有针对性地不断举证质证,尤其是针对镇政府所述“向周先生发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后,才对其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镇政府在程序、实体上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这一主张事由重点提出有效质疑。最终促使法院作出确认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
本案中,最终能实现该判决结果,主要在于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及时地了解相关案情,快速判断出此案的关键点在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镇政府在执行强制拆除行为之前,是否已具备相应可直接实施强拆行为的职权,已经是否已履行相应告知的法定程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镇政府作出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之后,一个月后便作出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故镇政府作出的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公然违反法定程序。但因涉案建筑已被实际拆除,该行政行为并无可撤销的内容,故周先生要求确认该拆除行为违法的诉请,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很多当事人碰到这种自身权益被侵害了,但是无从得知该从哪个角度进行维权的情况。在此,圣运律所提示大家,在受到侵害时果断第一时间进行相关文字、录音、录像材料的存储,并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同时针对部分政府机关随意作出的违法违建告知书,不要在收到之前便草草予以抵触或者确认,先仔细查找相关文件中作出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与自己所属真实情况进行一一比对,一旦发现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错误就要果断搜集相关事实材料、证据文件。同时,务必搜集好各阶段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和公告、决定内容,作为将来维护权益过程中的重要资料来源。如实在不知如何采取手段维权,切记早知早办,避免权益受损扩大!总之,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广大被侵害人一定要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坚决与违法暴力强拆这种典型的不正之风抗争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