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713起胜案】山西拆迁胜案:未告知获取信息的途径,复议机关责令市环保局告知

发布时间:2019-08-29 13:37:42 作者:圣运律师

刘先生等人在山西省某村有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拆迁事宜。

委托人:刘先生等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市环保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等人在山西省某村有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面临征收,于是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处理拆迁事宜。

    为了获取相关证据,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市环保局收到申请后,作出答复,告知刘先生等人该信息不在本单位。但是,答复书中未告知保存该信息的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圣运律师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遂协助刘先生等人申请行政复议。

    省环境厅经审查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复议结果

    最终,省环境厅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要求市环保局依法作出答复并送至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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