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等人在广东某村拥有承包地若干,因项目建设,其承包地面临征收,但就补偿问题与拆迁方迟迟未达成一致。
委托人:杨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县政府
案情回顾
杨先生等人在广东某村拥有承包地若干,因项目建设,其承包地面临征收,但就补偿问题与拆迁方迟迟未达成一致。经过考虑,杨先生等人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处理相关征地事宜。
依据王有银主任制订的办案计划,圣运律师首先协助杨先生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核实征收的合法性。但县政府迟迟未作出答复,圣运律师遂协助杨先生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复议次日,县政府才作出答复,告知杨先生等人向县国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
市政府经审查认为,虽然县政府已经作出答复,但依据当时还在生效的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的,报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但是,县政府在未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况下,在申请书递交一个月后才作出答复,不符合上述规定。
复议结果
最终,市政府确认县政府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