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先生在内蒙古某区有房屋一处,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在征收过程中,金先生认为拆迁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维权工作。
委托人:金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区政府
案情回顾
金先生在内蒙古某区有房屋一处,因棚户区改造面临征收。在征收过程中,金先生认为拆迁方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协助其完成相关争取合法权益工作。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为核实相关信息,圣运律师协助金先生申请了信息公开,但迟迟未获答复。
随后,圣运律师协助金先生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了申请书,但区政府签收快递后,一直未予答复。圣运律师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协助金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金先生的送达方式符合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也即,在收到申请后,复议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在本案中,金先生提供了快递单号、邮寄记录、签收证明等证据,但区政府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了答复。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责令区政府对金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