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青海胜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权益受损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28 13:42:21 作者:圣运律师

案号:(2023)青0222行初20号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人:张女士(化名) 诉求:请求确认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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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3)青0222行初20号
被告: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人:张女士(化名)
诉求:请求确认未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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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青海省某自治县的张女士在当地自治县的村内拥有合法房屋,十几年前为了提高居住质量,张女士对房屋进行翻新并合法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由于当地经济逐步发展,张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到当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在改造过程中,仅仅简单的张贴通告,没有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人耐心协商补偿,强硬让签署征收补偿协议等种种迹象都让张女士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在征收中得以保障。考虑到启动法律程序维权的专业性,张女士远赴北京,咨询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
 
 
接受委托后,考虑到现在正处于房屋未拆,改造项目建设还未大幅度开启的关键时期,圣运律师在24小时候内启动了维权程序,先针对征收补偿事宜向当地主管部门的领导发出律师沟通函,呈现出协商沟通的诚意。与此同时,协助张女士向当地县自然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拟征收土地公告、张女士的房屋和土地调查登记结果和评估报告、案涉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的照片、案涉项目听取被征收人意见的公告文件和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以及征收土地批复、征收土地公告。但一直到超过法定答复期限,圣运律师协助张女士提起诉讼程序,县自然资源局都未作出任何答复。
 
 
审理法院认为,当地县自然资源局收到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告知或者说明理由的义务,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工作疏忽并不是未答复的合法理由,案涉行为显然违法。圣运律师的意见取得了法院的认可,作出判决确认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
03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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