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胜案:未落实安置补偿协议,圣运律师助力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24 09:24:28 作者:圣运律师

案号:(2022)辽0911行初58号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人:赵先生(化名) 第三人:阜新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求:请求确认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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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
案号:(2022)辽0911行初58号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人:赵先生(化名)
第三人:阜新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诉求:请求确认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
02
案情回顾
赵先生合法拥有阜新市某区房屋,阜新市住房和建设局在多年前向阜新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了拆迁许可证,明确了拆迁日期、拆迁项目。但赵先生一直都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赵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向阜新市住建局邮寄了裁决申请书,但一直未得到任何回复。在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之后,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
 
在本案中圣运律师认为,赵先生迄今为止尚未见到一份房屋评估报告,一直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此赵先生申请对安置补偿纠纷进行裁决,无论受理与否相关部门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答复。本案中,市住建局在超过法定期限已久之后,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其行为应当被确认为违法。该观点得到审理法院法官的认可。
03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阜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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