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2)湘0681行初5号
被告:岳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人:张先生(化名)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01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湘0681行初5号
被告:岳阳市某县自然资源局
委托人:张先生(化名)
诉求: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责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02
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湖南省岳阳市某村的村民,在村里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多年前,张先生在村里建设住宅和经营性用房。随着当地的经济发展,由于某“生态公园项目建设项目”,其土地及房屋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沟通过程中,征收部门通知张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但通知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与张先生实际的房屋面积显然不相符。张先生也认为拆迁部门提供的补偿确实过低,还未达到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未签署协议。后,在未见任何书面手续的情况下,征收部门作出案涉《通知书》,并组织人员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实施强拆,房屋被强拆之际,征收方将仅仅十余万的补偿款提存,张先生和家人并未领取这笔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合理的征收补偿没有拿到,张先生认为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他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并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本案中,张先生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县政府并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反而违法按照违建处置,属严重违法。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张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并取得阶段性胜诉。随后针对不合理的补偿文件,圣运律师再次提起诉讼程序。请求依法撤销县政府作出的《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本案的审理法官采纳了圣运律师的观点,在裁判中旨明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如果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而使得当事人所获的赔偿远远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显然与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法律精神不符。为了避免程序空转给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造成不利影响,防止当事人为维权所产生的额外损失持续扩大,反而继续激化社会矛盾,行政机关理应充分重视当事人的正当诉求,先与当事人进行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应及时作出补偿决定。
03
诉讼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县自然资源局对张先生作出的《通知书》;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张先生就房屋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应当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