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吴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委托人 :吴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南昌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江西吴先生在南昌市的市场内拥有店面,几年前该项目由于市场改造项目遭遇强制拆除,征收部门承诺“原址还迁,拆一还一”并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多年过去后,征收部门依旧未履行安置补偿职责。本来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可以得到保障,没想到即便是给予了承诺,行政部门依旧未维护其合法权益。无奈之下,吴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搜集了相应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吴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并提出几点明确法律意见:一、案涉《产权调换协议书》内容明确具体,应当被法律程序予以确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委托人针对此提起诉讼程序并未超过起诉期限。三、依据《征补条例》规定,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原则,案涉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未明确安置还建房的具体信息,征收部门显然未履行建房安置义务,应当尽快解决。
在诉讼过程中,区住建局认为即便自己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但从该协议书的签订时间到吴先生提起诉讼程序的时间已经过去几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从中可知,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及时补偿的原则。由于案涉的《产权调换协议书》未确定安置还建房的具体户型和房号,被告尚未履行还建房安置的义务。被告应当继续与吴先生协商,尽快解决还建房安置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