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9 15:38:38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孙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县人民政府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首先,为了核实征收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向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申请公开征地补偿登记表。但随即,该申请被拒收退回,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在积累了一定的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向县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县政府随即作出的《补偿决定书》显然不足以保障孙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于是在圣运律师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补偿决定,并准备了详细的《安置补偿明细表》作为证据。
圣运律师认为,孙先生的案涉承包地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复批准征收为建设用地,依据征收行为时实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该土地的原用途对孙先生进行补偿,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问题,在县政府未提交征收过程中对地上附着物及种植情况的清点、等级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征收人的原则进行补偿,且孙先生提供的补偿明细都有着明确证据主张,应当被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