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01 17:36:42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李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情回顾李先生夫妻二人在安徽省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回顾
李先生夫妻二人在安徽省滁州市某街道建设三层砖混结构房屋,面积近400平。由于历史原因,李先生在建设房屋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滁州市行政执法局随后向李先生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政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行为并接受处罚。李先生深感合法权益可能无法得以保障,无奈之下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在维权过程中,李先生又收到了滁州市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限期拆除催告书》。针对案涉公告,圣运律师协助李先生提起诉讼程序。
在诉讼过程中,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滁州市行政执法局曾向李先生送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收到李先生提交的罚款后,认定该建设行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随着当地征收进程的推进,再次以该建筑是违法建筑为由认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法院支持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中,法院依旧支持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该胜诉判决为李先生下阶段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