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13 09:54:39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梅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梅女士是太原市某社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太原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梅女士是太原市某社区的居民,在区内拥有合法房屋。区街道办出具了《城中村改造情况说明》,其中载明了该社区被列为了城中村改造的重点拆除村。梅女士属于拆除对象的其中一户。在协商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梅女士还未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房屋就遭遇了强制拆除。权衡之下,梅女士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梅女士向区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但区政府签收后未作出任何答复。这种逾期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政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实体程序均违法,严重侵害了梅女士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梅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应当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区政府应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负有行政管理职权,其也是实施涉案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主体。因此,区政府应当履行相应的安置补偿职责,一审法院也支持了圣运律师的观点,判决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对梅女士案涉土地及地上房屋和附属物予以安置补偿。区政府对该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圣运律师表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遵循谁行为谁负责的原则,并以该主体作为强拆案件的适格被告。在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案件中,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并结合当事人具体诉求确定适格被告。本案中,区居委会是受区政府委托实施具体安置补偿行为,安置补偿职责由区政府承担是合理的。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区政府的上诉。该结果奠定了梅女士下阶段维权进程的基础,也为梅女士增添了协商补偿的筹码,期望圣运律师能协助梅女士尽快取得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