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69胜案】山西胜案:房屋遭遇拆除寻求法律帮助,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3 16:59:44 作者:

委托人:张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案

委托人:张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情回顾

    张女士在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社区拥有合法宅基地及一处房屋,因为中涧河社区整村拆除改造项目,张女士的宅基地及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内。在没有合法依据,也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会同某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11月将张女士合法拥有的房屋拆除。住了好多年的固定居所就这么遭遇了毁损,张女士在愤怒之余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几经思考咨询,最终选择了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圣运律师认为,这样违反法律规定的拆除行为明显违法,这给张女士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协助张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被告的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才是本次城改拆迁补偿的主体,其有权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再有,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没有对张女士的房屋实施没有合法手续行为也不曾授权其他机构实施该行为,区政府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针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社区实施整村综合改造,并成立了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整村拆除指挥部,负责拆迁改造的相关事宜。是社区居委会和城中村改造领导组联合制定的《某社区整村改造方案》并实际实施的拆除行为,因此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是本次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具有被告主体资格的。其次,针对拆除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进行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在本案中,张女士的房屋在被拆除前,没有收到征收土地、房屋等方面的行政决定,这样直接实施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诉讼结果

    一审法院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经审理后确认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太原市杏花岭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这位张女士日后能后获得合理赔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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