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68胜案】吉林胜案:未获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就应被街道办拆除吗,圣运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3 16:58:46 作者:

委托人:王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王女士是长春市绿园

委托人:王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林园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王女士是长春市绿园区某村集体组织村民,在村里拥有2000余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作为自己的固定居所,并同时在此进行蔬菜种植及建设农业大棚、温室、工作间等。因王女士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向其下达了《拆除催告书》,随后又向王女士作出了《拆除执行决定书》。王女士认为这样的行为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经过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圣运律师首先协助王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圣运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农用地上的建设行为是否违法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案涉王女士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是农用地,林园街道办明显不是适格的处罚主体。因此,被诉的《责令拆除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应当被予以撤销的。

     圣运律师的意见也同样得到了法院的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林园街道对王女士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但林园街道办事处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认为其作出的《责令拆除决定书》属于预备性、过程性的行政行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不单独具有可诉性。

     针对这一观点,圣运律师持反对意见,认为这份责令拆除决定书绝非简单的过程性行为。林园街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规定作出了责令拆除决定、拆除决定等一系列行政行为。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拆除。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与拆除决定作为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基础,若是不合法那么执行行为也将无法开展。因此,本案的责令拆除决定属于依法独立可诉的行政行为。

诉讼结果

    圣运律师经过充分准备,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也判决认定,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支持,林园街道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针对这一违法点,一审二审都胜诉,这为王女士后续能获得合理赔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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