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67胜案】湖南胜案:收到腾地通知,圣运律师助力成功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3 16:57:42 作者:

委托人:刘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案情回顾 刘女士在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委托人:刘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

案情回顾

    刘女士在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拥有合法房屋,2019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预征收土地公告,刘女士的房屋就在该项目征地拆迁范围内。2019年4月,荷花街道办工作人员对刘女士的基本情况、房屋结构、建设时间、面积、生产生活设施等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刘女士也对调查摸底笔录进行了签字确认。随后,刘女士也与街道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就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进行了沟通。2019年11月,荷花街道办作出了《通知》,其中载明了让刘女士收到倒房腾地通知后5日内需自行倒房腾地,在倒房腾地后进行公示,在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在15个工作日内进入付款程序。刘女士认为这样的程序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其经过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随后在掌握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经审理却认为,刘女士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涉案的《通知》并不是独立的可诉行政行为,而是阶段性、不可诉的程序告知行为。刘女士的起诉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裁定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荷花街道办作出的被诉《通知》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补偿协议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其要求刘女士必须在特定时间前腾让土地,还明确告知了在腾地并经过验收后,有关单位会在特定时间内拨付补偿资金。从这些具体内容可以看出,被诉的《通知》并非仅仅是依据协议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而是直接设定了刘女士的义务,这对其合法权益已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属于明显的可诉的行政行为。因此,刘女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刘女士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肯定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这份胜诉的上诉判决对刘女士日后的争取合法权益之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其能获得合理补偿提供了夯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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