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64胜案】吉林胜案:补偿标准过低对协调申请不予回应,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3 16:52:3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乔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乔先生是长春市绿园区某村

委托人:乔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乔先生是长春市绿园区某村集体组织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3月,乔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因某花园规划项目被征收。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其中载明了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乔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并不合理,因此经过考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在掌握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后,圣运律师首先协助乔先生于2019年8月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申请书。但区政府于次日签收后,一直都未予以回复。在律师的协助下,乔先生随即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乔先生邮寄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申请书后,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履行协调职责。其收到申请后,不作任何答复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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