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63胜案】河北胜案:土地遭腾退起诉被驳回怎么办,圣运律师助力成功上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8-23 16:50:47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冯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情

委托人:冯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河北海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回顾

    冯女士是河北省威县洺州镇某村村民,在村内合法承包了土地。2018年12月,镇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腾退了冯女士的土地,让冯女士的合法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这样的行为让冯女士深感必须通过法律方式保护自己,因此她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在启动阶段性的程序过后,协助冯女士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威县洺州镇人民政府腾退其合法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一审法院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为由,认定冯女士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是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所确认,因此在裁定中驳回了冯女士的起诉。

    圣运律师认为,首先,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具体审理案件的复杂情况,而是直接以“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驳回冯女士的起诉。一审法院此行为属于剥夺冯女士的诉权,这对冯女士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虽然本案由于涉及到的人数众多,针对同一个行政行为分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分别对每一个诉讼审理确实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可以选择首先审理其中有代表性的诉讼并中止其他诉讼。

    虽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对中止的诉讼适用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如果法院审理一部分诉讼,对本案诉讼裁定中止。但是,在前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审法院并没有听取过本案中冯女士意见之后再裁定适用生效的前诉判决,而是直接驳回了起诉,这样的行为显然没有维护冯女士的合法权益。再有,冯女士与其他本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损害主张也有所不同,案件事实情况也有所差异,冯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就这样笼统地被驳回。因此,圣运律师经过精心准备后,协助冯女士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指令其就此案继续审理,这一定程度上为冯女士后续的争取合法权益道路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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