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20 10:06:0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凌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某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河北的凌女士在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某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河北的凌女士在张家口市某镇拥有一处商业用房,所占地段具备经营优势,收入较为客观。因某新区改造建设项目凌女士的商业用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区政府曾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对于被拆迁房屋所占的土地补偿,凌女士也曾通过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过部分补偿。随后,有关部门又作出了批复,决定将凌女士土地使用权予以无偿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凌女士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凌女士梳理了案件的关键性材料,随后协助其向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在快递显示中,该申请被签收,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该种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律师的协助下,凌女士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人,具有对凌女士提出的补偿安置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中,无论凌女士是否获取安置补偿,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都应当告知凌女士并说明理由,区政府具有对该安置补偿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区人民政府于60日内对凌女士的安置补偿申请予以答复。该结果奠定了凌女士下阶段维权进程的基础,期望圣运律师能协助凌女士尽快取得维权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