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张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案情简述
【委托人】:张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
【案情简述】:
张先生在四川省邻水县西天乡杨河村合法拥有土地房屋,现因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建设项目面临征收,且未给予合理的补偿,这一政府行为严重影响张先生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张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向被申请人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邻发改信公[2017]1号),但未公开“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张先生认为被申请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向四川省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邻发改信公[2017]1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公开“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
【胜案结果】: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到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决定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广安市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未正确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限其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邻水县向阳桥水库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