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
【委托人】: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德州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租用隶属于漳卫南德州河务局的地块,作为机动车训练场,曾与德州河务局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属合法租赁使用。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告知原告所建训练场系违法占地,责令于4月25日前将土地恢复原貌;4月26日作出《紧急限期拆除通知书》,4月29日再次发出限期拆除文书。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便作出限期拆除通知,对其利益造成实质影响。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原告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经过案情研究决定直接将被告起诉至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紧急限期拆除通知书》。
【胜案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6日对原告作出的紧急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点睛】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未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将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