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柳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蒙自市文澜镇人
【委托人】:柳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柳先生在蒙自市某街合法拥有房屋一处,后自行重新建盖。由于建盖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被告蒙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蒙自市文澜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建筑认定意见》认定为违法建筑,后二被告又先后作出《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和《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书》,并拆除涉案房屋。柳先生认为这一政府行为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柳先生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经过案情研究决定直接将二被告起诉至蒙自市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二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柳先生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后在圣运律师的争取之下,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即依法确认二被告共同拆除其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胜案结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一、撤销蒙自市人民法院(2016)云2503行初26号行政判决;二、确认二被告拆除原告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办案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有合法手续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综上,二被告作出《拆除决定书》后,未进行催告和公告就拆除原告房屋,是明显的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