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包先生等7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案情简述】: 包先
【委托人】:包先生等7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述】:
包先生等7人均为运城市盐湖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土地是7位原告及其家庭开支的重要来源。但有关部门对7位原告的承包地进行了没有合法手续征收,让村民将耕地及部分住宅腾出,以运城市盐湖区文化产业园的名义,将土地给予天鸿汽配城等相关企业和工程使用,期间7位原告没有见到任何征地批文及公告,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包先生等7人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包先生等7人向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提出查处申请,请求查处相关违法占地行为,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答复。为维护7位原告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决定向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行为违法,并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对7位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申请未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针对7位原告要求查处违法占地的申请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
作为对辖区内土地具有管理监督职责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上级部门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受理。受理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对于7位原告提出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被告应当予以受理,未予受理,即是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履行相应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