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7-30 11:58:48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南宁市良庆区某村第8、9、10、11、13、18、20、21、22村民小组【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南宁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述】:
原告南宁市良庆区某村第8等9个村民小组, 于2015年11月19日收到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前交出土地。由于九原告均是以土地为生的村民,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九原告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原告向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请求信息公开相关征收项目的信息,然而被告迟迟于2016年3月30日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认定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九原告不服,后在圣运律师的争取之下,将二被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桂国土资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胜案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认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确认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桂国土资复决[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充分听取了九原告的意见,且未支付相关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此情形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议决定维持该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错误,依法亦应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