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45胜案】四川胜案:维修房屋却收到责令停止通知书,圣运律师助力胜诉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7-29 14:12:16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陈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成都人,20

委托人:陈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雅安市雨城区碧峰峡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成都人,2018年5月与两房主分别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二人位于雅安市某村的房屋承租下来准备进行茶叶生产。由于该房屋修建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距今约有近百年历史,为了便于生产经营,陈先生承租了房屋后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加固和维修。然而,令他不曾料到的是,2019年6月,突然收到了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擅自修建占地400平方米房屋”为由,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困惑和气愤的陈先生想不通,明明是为了房屋更便于经营才加固的,怎么就违法了?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陈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查看了案件相关材料后,发现了以下几个违法点。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作出应当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向其说明行为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等,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本案中,镇政府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未事先告知陈先生该通知的内容,更不用说给予其陈述、申辩权,明显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
 
    再有,行政机关若发现自然人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本案中,对陈先生“擅建房屋”的情况都未认定清,也没有出具相应的调查材料,明显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最重要的一点,镇政府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以陈先生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第七十七条作出了命令。但该条的权利主体明明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本案中的镇政府显然不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因此其作出的涉案《通知书》存在明显的适用法律不当。综上,圣运律师协助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听了圣运律师条理清晰的陈述后,法院经审理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涉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为陈先生后续的争取合法权益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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