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龙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城县凤山镇某村民委员会、柳城
委托人:龙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柳城县凤山镇某村民委员会、柳城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龙先生是广西柳城县凤山镇某村村民,其土地被纳入了征地范围内。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在其组织实施的土地征收工作中,就土地征收事宜与村里达成协议,并于2016年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对征地的四至界限、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龙先生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随后,圣运律师协助龙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一审法院却经过审理认为,由于该协议的相对人是村里,并不是龙先生个人,因此龙先生不是适格的原告主体,无权提起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本案中,龙先生作为村民合法承包了村内的相关土地。当村里与柳城县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了《征收土地协议书》,从证据中也可以明显看出,龙先生的承包地在此协议征收土地范围内。龙先生作为土地承包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属于与该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有权提起诉讼的。一审法院的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当被予以纠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龙先生提起了上诉。
诉讼结果
经过充分的准备和精彩的表现,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也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