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薛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薛先生是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人:薛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薛先生是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的居民,在某村拥有合法承包地。2018年3月,薛先生的合法承包地因某花园规划项目被征收。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公告,在公告中载明了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薛先生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严重损害,因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协助薛先生于2019年8月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邮寄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申请书,但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于次日签收后一直未予以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区政府具有协调征收补偿标准的法定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薛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未履行协调职责违法。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议;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应依法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协调职责。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履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