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37胜案】浙江胜案:拆除未获赔一次性起诉六部门,圣运律师助力获赔!

发布时间:2020-07-29 13:40:56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刘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

委托人:刘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绍兴市公安消防支队上虞区大队、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是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某村村民,经街道审批与政府同意,2003年在村内自建房屋。2017年7月,在刘先生没有获得任何合理合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百官街道办、上虞公安分局、上虞消防大队、上虞执法局、上虞住建局、原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共同将刘先生的房屋拆除。这一行为给刘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到了刘先生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愤怒的刘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办案团队在听取了案件情况后,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由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随后迅速启动了相关程序,经努力,拆除行为已被绍兴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违法。随后,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各部门提出赔偿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随后,上虞住建局、上虞自然资源分局、上虞执法局、上虞公安分局、上虞消防大队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而百官街道自签收了刘先生的赔偿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法律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六部门联合进行的拆除行为确实让刘先生的合法财产受到了侵犯,刘先生的房屋及物品在搬运及报关过程中也确实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六部门并没有在拆除房屋及搬运刘先生物品过程中尽到妥善搬运及保管义务,因此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它们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及未作出答复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并查看了刘先生的损失清单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六部门共同对刘先生的损失作出合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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