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19胜案】湖南胜案:自建房屋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确认拆除违法!

发布时间:2020-07-14 10:29:35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朱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

委托人  :朱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办事处、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案情回顾

    朱先生是株洲市石峰区学林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自建房屋,因医学院项目,上述集体土地以及土地上房屋被纳入了征迁范围。在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形下,朱先生的房屋被违法拆除,这给他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朱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协助朱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针对不同诉求的行政诉讼、上诉等系列性的法律程序。在办案过程中也得知是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7月将朱先生的房屋拆除,于是针对拆除行为,圣运律师协助朱先生提起了本案的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本案中作出拆除涉案房屋行政文书的是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该机构也承认了组织实施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即使其具有相应的城市管理职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也明确了,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予以公告并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由争议的,也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本案中,朱先生的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朱先生也是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但在补偿意见尚未达成一致之时,综合执法局直接对其房屋下发了拆除决定书并实施了拆除,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诉讼结果

    经过圣运律师的出色表现和不懈努力,一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判决确认了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拆除行为违法,这为朱先生日后能后争取到合理补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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