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0 11:51:37 作者:圣运律师
于女士在河南某区拥有养殖场及合法房屋,在征收过程中遭到了强制拆除。于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除过程中受到了严重侵犯
申请人:于女士
办案律师: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办案律师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于女士在河南某区拥有养殖场及合法房屋,在征收过程中遭到了拆除。于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除过程中受到了严重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主任在仔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迅速制订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协助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决定先协助于女士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其书面公开:拆除于女士房屋、养殖场的行政执行决定;拆除于女士房屋、养殖场的风险评估报告、没有合法手续执行人员名单及分工等信息资料。然后,区人民政府自签收后,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在收到于女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应当属于未履行职责。因此,圣运律师协助于女士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在复议机关查明案情事实后,责令区人民政府自收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