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9 09:50:47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 :范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城市某镇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政府、辽宁省海城市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范先生是辽宁省某村村民,其父亲在海城市某村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几年前,省政府将镇里的相关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市政府随后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下发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针对补偿决定书中的内容,范先生无法与其达成一致意见,几经思索后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圣运律师协助范先生向提出了复议申请,随后市政府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该复议决定,范先生不服,在律师的协助下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判决撤销了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在此基础上,圣运律师乘胜追击,针对范先生的房屋被强拆的事件,以海城市政府和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案涉补偿决定与行政复议既然已经被撤销,推定强拆行为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失去了依据。一审、二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了范先生的诉讼请求。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本案中,既然海城市政府曾作为主体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也确定了镇政府为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推定强拆行为是由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共同实施的,并无不当。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范先生提起了再审程序。
诉讼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