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7 22:18:26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杨先生2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情回顾 杨
委托人:杨先生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情回顾
杨先生2人是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在村里拥有合法承包地。2003年,开发区因建设返迁楼需要,预征村里的集体土地约170亩,杨先生2人承包的土地也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杨先生2人担心征收过程中其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犯,杨先生2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杨先生2人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公开:项目征收的项目批文及申报材料;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项目用地的相关文件及申报材料;承包地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对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的材料;用地预审文件等文件。
2019年12月,开发区国土分局向杨先生2人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告知书中答复称杨先生2人申请公开的电信商业楼地块是1994年由山海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总公司的合法的划拨途径取得,在档案交接过程中存在征地档案丢失,不仅如此,此项目用地未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无法提供杨先生2人申请的公开事项。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2人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征收等土地管理过程中具有制作、获取、保存等相关政府信息职责,并承担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义务。但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信息公开答复中提到的因档案丢失无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无法公开理由说明不充分。不仅如此,其也未提供已尽合理检索、查询义务的证明以及导致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事实依据,因此应被视为未履行应有的法定职责。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先生2人申请的信息公开事项重新进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