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2105起胜案】海南胜案:获取征收违法证据受阻,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0-06-24 15:44:51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刘先生等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顾 刘先生等人是海南省文昌市会文

委托人:刘先生等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刘先生等人是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养殖户,自上世纪80年代,承包位于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沙港村的滩涂,用于海水养殖。刘先生等人经了解获知,文昌市政府决定在会文镇沙港崀 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建设养殖综合体示范园区,因此需要停止沙港崀国有土地发包并将发包的土地收回。2019年4月3日,文昌市会文镇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开始具体实施会文镇沙港崀7000余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因担心这样的方式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刘先生等人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首先,为了核实政府收回行为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文昌市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政府关于收回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沙港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对沙港崀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安置补偿方案;“冯家湾水产养殖综合体示范园”项目用地批准文件等。然而,刘先生等人一直未得到他们想要的政府信息答复。在这样的情况下,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
 
    圣运律师认为,文昌市政府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申请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现在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收到刘先生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行为。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责令文昌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刘先生等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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