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24 15:39:43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赵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长春市二
委托人:赵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长春市二道区人,在长春市二道区远达街道长江村河南屯三队有合法承包地,地上建有大棚、温室以及其他建筑。2018年2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赵先生的合法建筑拆除。赵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仔细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程序。圣运律师认为,首先,赵先生是合法取得涉案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另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之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赵先生已经合法取得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对涉案地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原告依然对涉案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法定权利,并且这种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因此其将土地用于涉农产业,并搭建用于农业生产的大棚和温室等涉农设施具备合法的依据。再有,本案中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并不是法定的具备认定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并不具备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资格。赵先生自始至终未收到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大棚和温室是否是违章建筑的认定依据和书面认定材料。在这样的情况下,地上大棚和温室就遭遇了非法拆除,这样的行为也是严重违反《城乡规划法》中关于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性规定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赵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在圣运律师的努力下,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因此,其拆除行为也已无合法性依据,法院也经审理后确认长春市二道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2月6日对赵先生所建的建筑物实施的拆除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