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刘先生2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案情回顾 刘
委托人:刘先生2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案情回顾
刘先生2人是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在侯岭村有合法承包地。因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征收过程中遭受侵犯,刘先生2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合法权益,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圣运律师启动了系列性的相关程序,首先协助刘先生2人于2019年11月7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次日,经查明区分局对该申请进行了签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发区分局应当按时作出答复,但自签收后,区分局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这样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2人向复议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依法予以答复,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刘先生2人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