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第1647起胜案】江苏拆迁案例:评估不合理,圣运律师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胜诉!

发布时间:2019-05-08 13:47:07 作者:圣运律师

王女士和谢先生系江苏省某村村民,二者是夫妻关系,在村内有住宅一套。2013年1月,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夫妻二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委托人:王女士、谢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人:县住建局

案号:(2018)苏1302行赔初18号

 

案情回顾
 

        王女士和谢先生系江苏省某村村民,二者是夫妻关系,在村内有住宅一套。2013年1月,县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夫妻二人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公告规定的征收期限内,作为征收部门的县住建局未能与其二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在此情况下,镇政府于2013年5月对二人房屋实施拆除,为了挽回损失,二人多次通过信访争取合法权益,在此压力下,县住建局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但赔偿数额难以达到令二人满意的程度。二人随即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情况,迅速制订了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落实。圣运律师认为,该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于是协助夫妻二人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了原赔偿决定。由于县住建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新的赔偿决定,圣运律师协助夫妻二人分别于2018年6月26日、2018年7月2日向法院申请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县住建局于2018年7月4日向二人发出《关于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通知》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协商选定表》,要求二人作出选择,7月10日,县住建局通过抽签方式选定了评估机构,并作出评估报告,县住建局据此作出新的赔偿决定,但是,赔偿数额仍然显失公平。

 

        圣运律师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从程序上看,《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但在本案中只经过了3个工作日,除此之外,未通知原告到场即单方确定评估机构存在程序瑕疵。其次,评估报告作出依据存在问题。因时隔久远,评估机构依据《土地登记审批表》等文件确定了房屋面积和性质,不能反映出现在房屋的具体状况,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因此,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也不合理。

 

诉讼结果

 

        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该行政赔偿决定,责令县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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