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8 13:45:27 作者:圣运律师
江女士是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其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受到了侵犯,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申请人:潘女士
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委托人: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办案律师
案号:冀自然资复议决字【2018】30号
案情回顾
江女士是河北省某村村民,因其合法权益在征收中受到了侵犯,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主任在仔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迅速拟定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协助争取合法权益。
圣运律师决定先通过协助潘女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公开某片用地在2003年至2006年期间的土地现状分析图及土地用地规划。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申请内容属于国家秘密为由答复不予公开。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在本案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作出不予公开告知,但未能提供涉案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已被有定密权限的机关经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的证据材料,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并不清楚。因此,圣运律师决定通过向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协助潘女士维护合法权益。
复议结果
在复议机关查明案情事实后,撤销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公开信息告知书》并责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重新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