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简讯:复议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14:22:0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査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博乐市国土资源局【案情简述】 査先生

【委托人】:査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博乐市国土资源局

【案情简述】
      査先生在新疆博乐市合法拥有房屋,因某建设项目面临被征收。
      此举严重影响査先生的正常生活,却没有给予合理的补偿。査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査先生向被申请人博乐市国土资源局,以EMS的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做出任何回应。査先生认为被申请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胜案结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土资源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经过审理决定如下:被申请人博乐市国土资源局应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责令其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办案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进行查找,然后根据不同的查找结果,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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