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捷报:诉讼胜贵州省贵阳市城乡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8-05-10 14:08:0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朱先生、姚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案情简述】 朱

【委托人】:朱先生、姚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情简述】

       朱先生、姚女士系夫妻,曾和当地村民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协议》,租赁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某村的集体土地用于农作物生产。后因修文县桃源大道公路工程项目面临被征收,且土地作物被不明身份人员破坏,给二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朱先生、姚女士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朱先生、姚女士向修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相关支付文件信息,但修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行为实质内容违法,未履行法定义务。据此,二原告向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在近3个月的时间内,一直未作出答复。二原告认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圣运律师诉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修地字第520000201503593号)不履行法定复议职责违法。后由于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作出了复议决定,遂将诉求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超期作出筑规复决字(2017)2号《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

【胜案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超期作出筑规复决字(2017)2号《贵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办案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故本案中,被告无正当理由,却超过法定复议期限进行复议决定,该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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