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简讯:诉讼胜江西省吉安市人民

发布时间:2018-05-07 14:04:00 作者:圣运律师

【委托人】:夏先生等109人【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案情简述】: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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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夏先生等109人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吉安市人民政府
【案情简述】:

       夏先生等109人系吉安市吉州区白塘街道某村村民,均在本村拥有合法承包地,因吉州区高铁新区暨旧城改造项目被征收。由于夏先生等109名原告在农村生活,土地是他们重要的生活来源,然而此次征收却并未给予合理的补偿。为了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夏先生等109人经过咨询了解特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进行争取合法权益。在圣运律师的指导下,夏先生等109人向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吉州分局申请吉州区高铁新区暨旧城改造项目在该村所涉及地块基本农田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变更信息。对此,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信息公开告知补正书》,要求补正承包地所在地块位置等信息。夏先生109位原告补正后,吉安市国土资源局再次作出《告知书》,认为109位原告无法证明其申请的信息系自身生产、生活或科研需要。原告认为,吉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信息公开指责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向被告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立即对其所申请事项进行公开。不料,2017年9月26日,被告作出吉府复不字[2017]6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予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胜案结果】: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经过开庭审理,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临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临土资罚(2016)429号《行政处罚书》;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但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有效地送达给原告,故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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